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。近日,记者检索发现,上海法院审理的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入选了人民法院案例库。踢踹他人导致其落水溺亡,这一行为属于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?
2020年2月3日18时许,奚某白与朋友林某、华某等人聚餐,其间奚某白饮红酒1至2瓶。当日22时许,奚某白男友沈某等人加入聚餐,其间沈某饮啤酒数瓶。晚餐后,奚某白、沈某等人至上海市金山区某排档吃夜宵,沈某与奚某白又分别饮啤酒数瓶。
2月4日2时20分许,沈某与奚某白至上海市金山区某便利店购买3听啤酒后,驾车至某大桥北侧河边。沈某在河边喝酒祭祀其父,奚某白两次劝说沈某回家未果,遂用脚踹沈某背部致沈某落入河中芝麻配资,后离开河边返回车内。
几分钟后,奚某白返回河边发现沈某不见踪影,遂报警。当日5时许,民警发现沈某尸体。经鉴定,沈某系溺水死亡。
庭审中,法院认为,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奚某白因催促沈某离开未果,踢踹沈某入水致其溺亡的行为,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。
法院认为,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的主观方面。实践中,应当结合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预见程度、是否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、有无采取措施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。
本案中,被告人奚某白在供述中交代“知道被害人会游泳”“没想过他会死亡”“以为踢下去之后他自己会爬上来”,同时,从案发前沈某聚餐后结账、自行驾车离开、便利店购物、微信发送视频等行为表现,以及多名证人的证言、现场勘验笔录,可证实沈某虽饮酒,但精神状态尚可,且其落水地点距离岸边较近,可以认定奚某白对结果的判断有一定依据,主观方面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。
两人系恋爱关系,平时关系较好,案发前与友人聚餐时关系融洽,无杀人动机。之后虽发生了奚某白两次急于催促沈某离开的情况,但二人并无本质性矛盾冲突,奚某白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度。奚某白的供述及相关微信聊天记录、通话记录、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,事发几分钟后奚某白就回到河边找人、拨打沈某手机、发送微信,并打电话、发微信让朋友帮助联系,且报警求助,采取了相应措施,但未能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。
因此,法院认为,被告人奚某白主观上不存在犯罪动机,基于被害人游泳技能、酒后精神状态的判断而轻信危害结果能够避免,确有试图避免危害后果发生的行为表现,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,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。
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刑事判决:奚某白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芝麻配资,判处有期徒刑5年半。一审宣判后,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,认为原判定性错误,被告人奚某白因催促被害人沈某离开未果,一时激愤而产生杀人动机,非法剥夺沈某生命,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抗诉不当,撤回抗诉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刑事裁定:准许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撤回抗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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